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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计划(SSAP)

时间:2021-09-02 11:35|来源:水产养殖网|作者:美国大豆出口协会|编辑:富农业粮油网|点击:
蛋白质是水生动物主要的能量来源,水生动物对饲料中蛋白质水平要求较高,但由于鱼粉和鱼油供不应求,所以需要寻求饲料的替代蛋白源。在众多植物蛋白源中,大豆蛋白因粗蛋白含量高、氨基酸组成平衡、营养组成均衡、年产量高等优点成为鱼用饲料的重要替代蛋白源,而大豆蛋白源中尤以美国大豆更为优质且备受青睐,这都得益于《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计划》。

简介和概述

美国的大豆生产的基础是美国全国可持续发展体系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与之结合的在全国302,963个大豆农场精心实施的最佳生产实践。此外,大多数美国大豆种植者都参加了经认证和审核的自愿性的可持续和土壤保护的各项计划。

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计划(SSAP)是由第三方审核认证的、在美国全国范围内验证的可持续大豆生产的综合体系。该体系可量化且以总量平衡结果为导向,可进行国际验证。

美国大豆可持续保障计划描述了保障可持续大豆生产的法规、流程和管理实践。本“可持续保障计划”是美国国内大豆种植者可持续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了一个全国衡量系统,对全国种植者在积极改善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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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

1.美国95%以上的大豆生产者参与美国农场计划并接受审核。(最近一年审核了23,000个农场)

2.由生产者进行年度内部审核。

3.第三方独立的生产者审核,以确保生产者内部审核的准确性,由美国农业部委托在农业生产区内设立的2,200多个办事处每年进行这些第三方审核。
国际认证

美国大豆验证方式简单:大豆出口可持续认证处提供具体的船货记录和文件信息,确保对该出口批次的、合乎保障计划要求的大豆和大豆产品在签发证书时符合美国大豆总量平衡的计算方式。

指令1
生物多样性与高碳储量生产管控措施和法规

2008年1月1日以后,以下区域的大豆生产受到限制:

1.1不在高度生物多样化的草场上种植大豆。

1.1.1农业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相关法律,禁止改变濒危或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干扰物种基本生存行为模式的做法:繁育、饲养及圈养活动等。

1.1.2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濒危物种法案,以保持所列动植物物种生存的生态系统的方式,保护物种免于灭绝。

1.1.2.1私营实体从事可能破坏濒危、受威胁物种安全的项目须在项目申请中提交“栖息地保护计划”。

1.1.3生产者必须遵守极易侵蚀土地保护计划有关要求。

1.1.3.1美国农业部保留极易侵蚀土地的情况记录。生产者可以从对农场行使行政管理的美国农业部在当地的办公室处获得其农场的航拍图像以及农场和土地记录的打印资料。

1.1.3.2生产者须遵守极易侵蚀土地条例的要求,制定必需的系统性保护计划。

1.1.3.3侵蚀度指数为八或以上的土壤所在的土地即被定义为极易侵蚀土地。

1.2不在湿地上种植大豆。

1.2.1生产者必须遵守《清洁水法》第404条关于农业对湿地影响的规定。

1.2.2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

1.2.2.1美国农业部持续记录湿地情况。生产者可以从对农场行使行政管理的美国农业部在当地的办公室处获得其农场的航拍图像以及农场和土地记录的打印资料。

1.2.2.2生产者需遵守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必需的系统性保护计划。

1.2.2.3生产者不得在干涸或改造后的湿地上种植作物。

1.2.2.4生产者不得改变湿地用于可能的农业生产。

1.2.2.5湿地的定义为:一片以含水土壤为主的区域,其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没或浸泡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足以让通常在水分饱和的土壤条件下生长的耐水植物广泛生长。

1.3不在连片的林地上种植大豆。

1.3.1生产者将原生林转化为其它用途须遵守美国相关法律。

1.3.2生产者遵守美国禁止将国家森林和草场中的公用土地转做其它用途的法律规定。

1.4不在泥炭地上种植大豆。

1.4.1生产者必须遵守《清洁水法案》第404条有关农业对湿地的影响。

1.4.2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禁止在1985年12月23日之后改造的泥炭地上种植农作物。

1.4.3生产者应遵守所在州的相关法律,未经法规部门允许禁止以任何方式改变泥炭地的用途。

1.5不在原始林地的土地上种植大豆。

1.5.1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将原生林地转作其它用途的有关法律。

1.5.2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禁止将国家森林和国家草地中公有土地转作它用的法律规定。

1.6不在指定的保护区内种植大豆。

1.6.1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法律,禁止在联邦政府保护状态下的土地上、指定的荒野或自然研究区域的土地上、国家森林和草场受保护的土地上及国家风景保护体系的土地上种植大豆。

1.6.2生产者必须遵守美国关于禁止在受国家公园管理局保护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相关法律。

1.7生产者必须遵守《联邦候鸟条约》,保护共享候鸟资源。

1.8生产者如计划拆除围栏、合并地块、将一片地块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块、安装新的排水系统,或者修缮或改造现有排水系统等必须通知美国农业部农场服务局以进行适当的技术测定。

1.9大豆生产者向授权的审核机构按要求提交AD-1026表格,证明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指令2
生产实践管控措施和法规

2.1生产者会根据情况考虑保护性耕作方法。保护性耕作管控措施有以下优点:

2.1.1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健康指标。

2.1.2提高土壤水分保持能力。

2.1.3减少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

2.1.4减少水和养分流失。

2.1.5减少能源使用。

2.2大豆种子商业活动应遵守《联邦种子法案》关于公平贸易和适当标识的有关要求。

2.3生产者应遵守《植物保护法案》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的规定。

2.4生产者会考虑轮作以改善土壤健康度及生物多样性。

2.5生产者会考虑精准农业技术,酌情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其它先进技术。

2.5.1变量施肥和喷洒除草剂。

2.5.2对播种和除草剂及杀虫剂的施用进行田间测绘。

2.5.3对施肥进行田间测绘。

2.5.4使用网格技术进行土壤采样。

2.5.5单产测绘。

2.6生产者需限制灌溉并遵守在灌溉区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要求以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和公平分配。

2.7生产者会考虑采取措施减少和回收废物,并遵守与废物回收有关的所有当地法规。

2.8美国农业部会监测土壤侵蚀情况并实施若干方案来激励减少水土流失。
2.9美国农业部会监测生产者使用化石燃料的情况,并实施若干方案来鼓励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2.9.1生产者会监测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并做好管理情况记录,提高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

2.10生产者必须将其作物生产纳入联邦政府生物技术协调框架下。该框架是一个基于协调各方的以风险为基础的体系以确保新的生物技术产品对环境、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安全性。

2.10.1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负责保护农业免受病虫侵害,包括对可能造成这种风险的现代生物技术进行法规监管。

2.10.2为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环境保护署规定无论农药的生产方式或其发挥杀虫效果的模式如何,其销售、分销和施用都必须进行登记注册。这包括对那些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出来的生物体所制成的农药进行监管的法规。

2.10.3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负责确保所有植物衍生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和适当标识,包括通过基因工程开发的食品和饲料。

2.10.4美国农业部也在考虑根据生物技术咨询委员会和“21世纪农业”提交的一份报告《增进共存》来制定一些更多的联邦指导纲要。(出处:美国大豆出口协会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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